“以上是警方在搜查階段獲得的證據,下面我將逐一證明公訴事實。”
說完,江檢察官拿起桌上的第一件證物袋:“這支錄音筆是在本案死者葉立冬屍體下發現的,根據錄音內容,我們得知被害人在青城開設的一家名為xx夜總會存在強迫未成年人賣yin的違法行為,而在錄音的最後一段被害人的自白中,提到自己是受被告人的脅迫,良心不安,決定舉報被告人。因此引來殺身之禍。”
“被告人裴錦年於上月21日晚與被害人葉立冬相約在平涼路森蘭大廈的十一層辦公室中秘密相見,法醫鑑定的死亡時間是當晚11點,死因是心臟病發猝死。另外,被害人葉立冬死前頭部曾受重創,導致大量出血失去行為能力,經警方現場勘查,證實是這支鐵架擊傷。”
江檢察官又向眾人展示了第二件證物:“而從這支鐵架上也提取到被告人的指紋。被告人為了阻止本案死者向警方舉報自己的違法行為,用這支鐵架殘忍的將被害者擊傷,然後在被害者心臟病發的時候,又選擇冷眼旁觀,沒有打電話叫救護車也沒有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導致警方趕到時,被害者已經死亡。根據刑法第xx條xx款規定,被告人上述行為已經構成謀殺”
公訴人將案情陳述完後,審判臺上的法官問:“被告人,你承認公訴人的指控嗎”
一直垂首靜坐在被告席的裴錦年緩緩抬頭,看了看法官,忽然又將頭轉向旁聽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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