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個法院。
當時,清臣集團、鯤鵬建工那樁官司剛剛判決,房地產公司注意到“夏溪”,於是提出委託,夏溪覺得有挑戰性,接了。
因為房地產公司既是前案被告,又是後案原告,整個情況十分混亂。
而夏溪……參考了一下下天發上城國祥一案國祥做法……將施工當作第一被告、設計當作第二被告,認為是有混合過錯,又將投資方商場列為第三人,一下就把三個案子合併成為一個案子。
當時接到官司以後,她第一個想法,就是解開“連環訴訟”——那樣週期太長,會讓當事人身心俱疲。但是……一般這種質量問題,都是要按“違約”來告,然而,房地產公司與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分別籤的施工合同、委託合同,性質不同,按合同相對性原理,只能分別提出訴訟,沒有辦理進行合併。夏溪根據案件思索許久,最終沒有按“違約”來告,而是特立獨行,選擇按“侵權”來告!聲稱,案件影響重大,房地產公司千夫所指,又被迫成為前案被告,施工單位、設計單位侵權了房地產公司名譽權等多項權利,是共同侵權人,硬生生將案件合併!
而後,就像國祥二審時所做的那樣,表情優哉遊哉地坐山觀虎鬥,等待施工、設計兩邊互相甩鍋,知道肯定會有一方出這筆錢。而且,也能叫投資方知道自己根本沒有問題。
最終,經常一番猛烈對攻,法院判決:施工方面全責,設計方面無責。房地產公司終於摘清自己、得以置身事外。而擁有了“房地產公司告施工、設計單位”後案判決結果,“出資方的商場告房地產公司”前案失去意義。商場撤訴,拿到1.28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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