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攝像頭,他……對我露陰,我額頭磕傷了,有一個目擊者,但是她現在不方便去作證。”
“你這樣隨口一說也沒法立案。”
“可是他就住在我附近,這算是第二次了!只是第一次沒有這麼過分而已。”
“你穿裙子了?”對方突然冒出一句。
“什麼?”聞昔愕然。
“我說你是不是穿的太暴露了?”
“你什麼意思?”
“住在比較亂的地方穿的嚴實點,有時候發生了什麼沒有證據我們也不好處理。”
聞昔憤怒:“我穿的是褲子,而且穿了毛衣和外套,他對我性|騷|擾跟我穿什麼有關嗎?”
“你注意一下你的態度啊,吼什麼?”
“你才應該注意自己的態度,證據我會找到的,證人也會到的,再見。”聞昔憤然掛了電話。什麼態度?她是受害者,不去追究罪犯,反而責怪她?
坐了一會兒,聞昔重新開啟手機,輸入“露陰癖性|騷|擾判決”,然而一條條瀏覽下來發現,對性|騷|擾者的判決少之又少,因為騷擾產生陰影的人數不勝數,傾訴的人遠遠大過被制裁的人。
看著滑不到盡頭的案例,她的心涼下一半。
案例裡幾乎都是女性受害人,在火車上性|騷|擾,公交上性|騷|擾,甚至在家裡收快遞時被得知獨自在家強行進屋……
與侵犯者的無恥大膽相反,很多受害者受到侵犯之後選擇了沉默,因為羞於說出口,害怕說出口讓自己在別人眼裡變得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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