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說,我被殺害的孩子,和殺害她的男人的人權,是一樣的?”
“日本憲法規定,禁止殘暴的刑罰。這反映了無論罪犯還是普通人都應該被平等對待的憲法精神。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不被國家權力剝奪,在此基礎上,才能有根據地對各種犯罪行為施加懲罰。如果罪與罰交由個人感情或時代背景決定,法律就會淪為私刑。”
“我也反對私刑。”
“感謝您的理解。”
“不過,如果國家再怎麼努力,去構築包括醫療刑務所在內的刑事機構,去促進囚犯迴歸社會,也無法降低再次犯罪率的話,您不覺得保護罪犯人權的法律也有不足之處嗎?”
“我理解您的觀點。但因為再次犯罪率未能改善,便一味地煽動社會不安的話,會導致國家刑事裁判權的擴大,以及法院判罰嚴苛化。”
“為什麼不能對罪行進行嚴厲判罰?”
“因為判罰嚴苛化,會加劇國家權力肥大。最終會限制個人自由言論,給正常生活留下陰影,這就是獨裁政治的起源。所以我希望大家能暫時忘掉再次犯罪率沒能降低這一點,把目光放長遠些,思考一下如果不能保障人權的普世價值,那麼社會制度將難以為繼的問題。恐懼和憎惡,不過是感情的一部分。制度是建立在理論基礎上的,而感情,需要被控制。”
“您是說,讓我忘記家人被殺害的仇恨,把兇手看作和自己一樣的人……是這個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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