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渡瀨的安撫,對方大概是太需要找人抒發情緒,仍舊半點不肯停歇。
“可不只是這樣!我拜託過丈夫的朋友,如果刑事訴訟沒用,那就提起民事訴訟。可他說,就因為這個原因,哪怕提起控告也沒勝算。”
關於這點,古手川曾聽渡瀨講過,所以略知一二。其實就是所謂監管責任的問題。
民法第七百一十二條和第七百一十三條,對不具備責任能力的人的治療費用和賠償問題做出瞭如下規定:無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過第七百一十四條第一項也規定,負有對無責任能力者進行監管義務的親屬,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能證實罪犯患有精神疾病,不具備責任能力,那麼根據民法上的賠償責任條款,責任人就變成了對罪犯負有監管責任的親屬。但青蛙男一案中,兇手和配偶常年分居,加上精神疾病發作是突發性的,所以又適用以下條款:
民法第七百一十四條第一項,作為負有監管義務的一方,若能證明履行了自身的全部義務,則無須承擔相應責任。
簡單來說,就是刑法不予審判,民法也一毛錢都不判。站在遺屬角度看,的確是難以接受的結果。
古手川也不禁對遺屬們感到同情,但面對衛藤的遺屬,情況就不太一樣了。畢竟衛藤生前,是一個拿刑法第三十九條做擋箭牌,讓多名被告人免受刑罰的人權派律師。不過是他一直使用的傳家寶刀砍到自己頭上了而已,說是自作自受也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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