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妖邪四起,戮我人族,殺我子民,亦如生食我肉,吮吸我血!然,山中精怪,既生靈慧,亦分善惡,自當分辨。如此,齊王府制定如下規制,傳全省聞知。
一、殺人之妖,為妖魔。自古至今,人生於天地,居於沃野,生而有靈,活而有序,由此視之,此乃天地之主角也。凡殺戮我人族之妖,天地厭棄之,定性為妖魔,天下人族共戮之。
二、官府管人,亦管妖。各地官府編纂妖冊一部,凡是出山入世,進入吳州境內的妖怪,必須在地方官府完成登記,按照綱、目、科、屬進行分類,記錄外表容貌、性別、聲音、特徵等,編入妖冊,得官府給予的籙令,方可在人間行走。無籙令者,一律按照妖魔處置!
三、天下妖魔,共擊之。凡在人間行走妖魔,吳州百姓皆有舉報之責。各地神箭司有斬妖除魔之責。凡吳州武館、門派、異人、武者,皆有斬妖除魔之義務。
四、窩藏妖魔,與之同犯。凡是窩藏、縱容、協助妖魔殺人者,與妖魔同犯,從快、從重、從嚴處置!
五、招賢納士,一視同仁。良善之妖,凡是投靠吳州官府,各地武官查驗出身良善之後,不得歧視,待遇視其能力而定。”
楚楚一條一條唸完。
這些規章制度,還未經過打磨,顯得有些粗糙。在這個基礎上,肯定還要繼續增減完善,之後才會下達各地執行。
而且,其中濃濃的人類主角論,不管能不能經得起推敲,都要進行大肆宣揚,不只是在人族之中宣揚,更要讓那些成了精的妖怪們相信,讓它們覺得殺戮人類,便是有傷天和,會受到天地的厭棄,並受到人類的反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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