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她對時箏的跟蹤已經持續了三年以上,甚至參加過時箏的每次活動,搭同一班飛機,還送過加了自己血液的餅乾。
吳芳予看得脊背都毛了。還好他們經紀公司有規定藝人不能吃粉絲送的食物。
合上記錄本,問道:“這在法律上要怎麼判?”
“說實話,因為沒造成實質性傷害,像他這種頂多算是非法跟蹤中情節較輕的,而且也不能算是投毒人身傷害,最多判十個月監禁。”
律師說道。
“那她十個月後出來你能保證下次水裡面放得不是硫酸嗎?”
吳芳予冷聲說道。
“女士,我們不能假象他人犯罪。刑法都是以犯罪既遂為完成形態而規定的。我們要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
律師公正客觀地說道。
“我不信沒有別的辦法。”
律師沉吟,又看了看嫌疑人的筆錄。
說:“我建議帶她去做一個精神鑑定,如果是精神障礙者,我們國家已經出臺了相關的政策保障。”
“比如?”
“植入大腦晶片,追蹤定向,定期檢查,不能隨意出入境,所有用到證件的地方都會顯示她是一個“特殊人群”,必要時會予以控制。”
吳芳予和律師談完,警察朋友來問是否需要和嫌疑人見一面。
“不用了,這件事麻煩你了,改天請你吃飯。”
“小事情,這也是我們職責所在。而且我們都那麼多年朋友了。”
吳芳予笑笑,說:“你家小寶明年要上小學了吧,不如和我們妞妞一起,好做個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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