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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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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嘉朗想了想:“如果孩子在境內出生,他的父親又是華國公民,那這個孩子也就是華國國籍了。孕母的意願呢?”

“我們帶了翻譯,和她接觸過,”小梁補充, “她只想拿錢辦事,完全不想撫養孩子。”

一夥兒陷入了沉默。

按照我國法律, 如果父親無法進行撫育任務,這個孩子應該和親生母親生活在一起,但現?在生母聯絡不到,代孕母親又完全沒有養育的意願,棘手。

代孕這件事畢竟不合法,但已?經?透過代孕手段出現?的孩子,還?應該給生父,也就是喬思齊進行撫養嗎?

大家對這個問?題答案不一。

事實上,我國目前對於透過代孕行為所產生的孩子的歸屬權問?題仍沒有明確的法律條例進行判別?。

目前僅從理論上,有血緣說、分娩說、契約說、子女利益最佳說四種說法。

公安部門幾位幹部比較激進,認為這個孩子按理說並非我國公民,因?為代孕在我國屬於違法行為,應該依照法律將提供代孕服務的孕母驅逐出境。可這說法提出來就遭受了很多人的反對,畢竟現?在已?經?到了八個月的孕期,讓孕母在這個階段移動都非常不人道?。

更何況,提供代孕業務的婦女到底是否觸犯了我國法律,這一點也不好裁定。

目前我國法律僅在原衛生部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的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和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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