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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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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這詞在法?律中的定義,就是以打罵、凍餓、捆綁、強迫超額勞動等方式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折磨與殘害。

而虐待與普通的體罰、打罵之間,只有一個判定標準——那就是看體罰、打罵等等行為?有沒有連續性,是否為?持續進行的。

通常人們只在收到?打罵最嚴重的時候報警,那麼警方偵緝的重點,就是看之前有沒有經常、頻繁的長期虐待行為?。

同時,到?底什麼算是連續性也頗有爭議。

如?果一個家庭每週五固定給孩子?一巴掌,這算是虐待嗎?性虐待算是虐待還是商量好的遊戲方式?

界限太模糊了。

這也是之前法?律規定虐待罪必須是親告罪的原因之一——必須得是受害者主觀認為?存在虐待行為?才能算是虐待。

但?幸好,劉重安也是一位經驗豐富的刑警,她?只是繼續問:“你第?一次打喬鶯鶯,是什麼時候?請你正?面回答我的問題。”

喬鶯鶯沒有相關的醫療記錄,喬思齊也知道?這一點。

於是,喬思齊往椅子?上一攤:“我要等律師來了再回答。”

“你看影視作品看多了吧?”劉重安冷笑,“我國並沒有強制規定有律師在場權,現在我代表公安機關對你提出的問話完全合情、合法?,如?果你拒不回答,我將在筆錄中記錄,並強調這一點。”

喬思齊忽然?坐正?了。

他似乎感覺到?眼前的女刑警並不是好欺負的物件,思忖半晌,忽然?臉一喪:“警官,我之前都說了,是喬鶯鶯這孩子?有問題,打我們,我們才不得已還擊的,那不能算是打孩子?啊,只是規勸她?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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