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蘊解釋道:“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數額應該確定為被毀財物的原有價值與殘餘價值之差,換句話說,砸壞的修理費他們是要賠償的,到時候你們去維修的話,留好票據,至於是否影響了交易,這點其實很難認定,法官也不太可能會判賠的。”
其實是不可能判賠,只是身為律師永遠不能把話說太絕對。
“那他們這種尋釁滋事的行為是不是要坐牢的啊?”閆楚比較關心的還是這個。
目前,警方只是受理了案件,並未立案,因為這屬於小型的刑事案件,中間會給予雙方協商的空間,協調不成的,才會正式立案,再取證,結案,移交給檢察院,至於是否起訴,就看檢察院如何認定。
絕大多數的小型案件其實都是由雙方協調解決,這樣也是為了節約司法資源,公檢法系統裡的人員儲備就那麼多,屁大點事兒移交上去,簡直就像是往熱搜榜上塞某某明星今天吃了豬肉餡兒餃子的詞條,實在太沒意思了。
另外,根據唐蘊的經驗,這案件肯定是定故意毀壞財物罪而非尋釁滋事,因為尋釁滋事的構成要件中還有一條是:導致被害人輕傷。
閆楚這活靈活現的精神氣,顯然不在輕傷範疇,撐死了屬於輕微傷,匡延赫臉上的傷也不是那幾個人直接導致的,所以只能定故意毀壞財物。
這種罪名的話,只要對方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頂多判個拘役,關幾天就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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