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猜的!”金剛炮應對專業的審訊明顯經驗不足,輕易的被人抓住了話柄。>無奈之下只好死不承認,“反正蘭州農業銀行取款機能證明我那時候在蘭州。”
“我知道你們是使用了某種快移動的方法!”審訊室的單向透視玻璃上的電子顯示功能再次播放出了兩張監控拍下的照片,不過照片上的人不是金剛炮而是我。
第一張圖片上的我正從一條無人的公路上落下借力,第二張則是借力之後的快躍起。看來應該是被某一路段的車輛監控探頭給無意之中拍攝了下來。
“老於,你了。”金剛炮指著圖片衝我苦笑道。
“這些能作為證據嗎?”我無奈的耍賴了。因為中國的法律講的是“重證據,輕口供。”不符合客觀事實的東西自然不能做為證據被採用。
對面的女人停頓了片刻話風一轉“我們對受害人也做過調查,其生前的確劣跡斑斑,而且還有犯罪前科。至於是否是被你們二人所殺,我們並不關心。”
“你關心不關心我們也沒殺他!”我搶先一步回答她。我懷疑她這麼說又是給我和金剛炮下套子。
“排除故意殺人不論,你們盜竊的軍用直升機實際價值接近一億,屬於涉案金額特別巨大,按照我國刑法264.267條的規定“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的罪犯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你不是法官,你沒權利判我們的刑。”我有點蒙了,看她說的有條有款的應該不是嚇唬我們,真沒想到直-11武裝直升機竟然值那麼多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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