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共同生活。
我看著離婚律師信上的離婚理由,反覆的唸出這幾個字。
她回去的前一晚,我站在房門外,她在房內哭泣很久,我沒敲門,我沒安慰她,我知道這時候說什麼都是多餘的。
這陣子她頭痛,她失眠,她情緒很不穩定,我想,她回孃家休息應該會好一點。
我知道她心碎了,但我的事情必須完成,完成後我去接她,即便她說不要再看到我,我也要去接她,我是這樣打算的。
我承認,我是很大男人主義,我很喜歡她在a市與我交往時的順從。就算吵架她也不搞失蹤或讓我找不到整我。
忘了是什麼事,我失去耐心口氣差了點,她鼓起腮幫子生氣的丟下一句:「不要你送,我自己回去!」轉身就離開。
而我在氣頭上沒追上去,自己回到住處冷靜下來,已經忙到沒時間見面,難得的約會實在不想這樣不歡而散,我主動打給她。
本以為她不會接,但是她接了,第一句話就是怪我:「真過分,你居然真的讓我自己回來!」
「你說你要自己回去的。」小姐,那時我也很火大好嗎?
「這麼聽話!那我叫你不要亂吃我豆腐,你怎麼就沒這麼乖?」
「這不能相提並論,這完全是兩個不同的器官在掌控的事情。」
「.......,你真的很討厭耶!」這麼簡單就笑了。
「我去找你?」
「我再回去找你也可以啦!」
你是要來回坐幾次公車?忠孝東路走九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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