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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清一代極為重視河工,從順治年間起對河工事務就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從工程報價、驗收直到維護,包含了各種的處罰措施,其中有兩條是這樣規定的:
一、一年內沖決,管河同知、通判降三級呼叫;分司道員降一級呼叫;總河降一級,留任;異常水災沖決,專修、督修官員停俸並修復。
二、堤防被沖毀,而隱匿不報,管河同知等官降一級,分司道員降一級呼叫,總河罰俸一年;
康熙十五年再次規定凡是堤防被沖決,責任皆由修守兩方共同承擔。並對黃河半年、運河一年期內發生沖決,作更嚴厲的處分,增加了革職、戴罪修築、停俸督修、工完開復(遣走)、降級罰俸等處罰細則,尤其提到凡隱匿不報者罪加一等。
這些河工的規定可以說是詳盡已極,只不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在實際施行的過程中,河工上下官員相互勾結,欺瞞隱匿之事屢有發生。康熙三十五年六月,河南祥符決堤,導致數縣過水,死傷無數,不過在河道總督衙門呈報的公文裡卻稱河南祥符漫口,水情不重,周邊數縣並無受災情況。那時節,康熙正在班師回朝的路上,接到京師轉來的摺子也沒有詳查,這起子官員算是逃過了處罰,只苦了那些受災的百姓,為此而羹兒賣女的海了去了。
董安國身為河道總督,對於河工管理條例自然是爛熟於心的,這會兒一聽胤祚突然間問起了這麼條處罰條例,心裡頭的震驚就可想而知了,傻呆呆地看著胤祚,瞠目結舌地不知道該如何應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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