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割讓懷特島於大明,大明撤出駐紮倫敦及其附件島嶼地區的軍隊。
第二條:英吉利斯圖亞特王朝須開放格雷斯、曼徹斯特、利物浦、伊斯特本、倫敦等五處為通商口岸,准許大明派駐領事,准許大明商人及其家屬自由居住,並不受英吉利法律法規約束,英吉利不擁有對大明帝國的治外法權。
第三條:英吉利向大明賠償2100萬銀元,其中600萬銀元作為賠償被焚鴉片,1200萬銀元賠償大明軍費,300萬銀元賠償商人債務。其款分兩年繳納清楚,倘若未能按期交足,則酌定每年百元應加利息五銀元。
第四條:永久允許大明商人與英吉利商人自由貿易,英吉利政府無權單方面決定對大明禁止貿易某一類或多類物品。
第五條:大明商人進出口貨物所繳納稅款,英吉利需與大明商定,英吉利對大明之貿易沒有關稅自主權。
第六條:大明與英吉利各自釋放對方軍民,但克倫威爾、湯姆等戰爭罪犯需交給大明予以嚴懲。
第七條:大明享有英吉利的最惠國待遇,英吉利與其他國簽訂的權利與優待,大明同樣有資格享有。
整整七條,每一條都猶如刀劍一般誅殺著愛德華親王的心,但楊嗣昌已經把話說在前面,這七條沒有一條可以減少,整個條約草案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所以,愛德華親王即便心裡再不願意,也不能有任何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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