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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十二 總督楚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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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李明勳所說的包稅制度是荷蘭殖民者在三年後,因為統治地域過大、人口過多而形成的一種包稅制度,後世稱之為贌社制度,到目前為止,只要繳納稅賦,包括漢人商人在內的所有商人都可以前往各村社進行自由貿易,這意味著,大部分的錢都被商人賺走了,荷蘭人實行的贌社制度,就是把某個村落完全承包給某個商人,讓其包攬這個村社的貿易,當然這個承包是透過競拍產生的,價高者得,得到承包權的商人就可以自行制定所有的商品價格,實際上就是代替殖民者對村社進行剝削。

也難怪何斌震驚,因為贌社制度尚且在議論之中,並未形成定論,主要是沒有足夠的動力,畢竟目前荷蘭人只控制了臺灣不到十分之一的土地,大量的土地還在各土著村社、大肚番和西班牙人手裡。

李明勳早就準備好了說辭,說道:“我曾經去過巴達維亞,那裡已經開始實行贌社制度了,我認識的兩個甲必丹(頭家)已經獲得了土著民的包稅權了。”

何斌這才稍稍放心下來,畢竟巴達維亞是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總部所在,開發早,而且開發力度大,佔領區域廣,也早就實行贌社制度了。

“老弟,想不到你訊息如此靈通,只是這事兒確實不好辦呀。”何斌略作為難的說道,他解釋說:“老弟,即便是實行贌社,也是優先荷蘭商人,其次才是咱們漢人,再者,即便是巴達維亞,也沒有承包七個贌社的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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