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帝國時代,以及帝國開國時代,主要的政治框架就已經搭建完畢。李明勳把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種權力分開,形成了各自獨立的系統,但是帝國並非實行三權分立,而是三權分離。
三種權力系統之間相互制約,但卻全都向帝國的皇帝負責。
帝國兩代君王,四十五年的實踐中,行政系統已經是皇帝統治帝國的重要工具,也是各種政治勢力角逐的舞臺。軍功貴族、資產階級、工人等等,都在其中佔據一席之地。
而帝國的立法系統,則因為分為元老院和議院而導致涇渭分明。在三種權力系統之中,帝國皇帝與立法系統的關係最不好,尤其是和議院的關係,因為資產階級逐漸憑藉自己的優勢在議院之中掌控了相當的權力,他們自然希望削弱皇權。
相對來說,皇室與司法系統保持了最為優良的關係。
首先,司法系統比較簡單,帝國皇帝僅僅需要與那七位帝國法院的最高法官保持良好關係就可以了,不用與那麼許多雜七雜八的人打交道。而皇帝一直就是帝國法院最堅強的後盾。
帝國法院擁有七位最高法官,組成最高法官團,這個最高法官團享有司法系統之中最高的權力,只有皇帝才能否定他們做出的決定,但也只是理論上,因為兩代帝王都沒有行使過這種權力。
七位最高法官完全由皇帝提名,而且沒有任期限制,只要不會惹的皇帝不滿意,亦或者個人有意願,就可以一直幹到死。在帝國短短四十五年的歷史中,一共有二十七位法官先後擔任最高法官團成員,所有已經卸任的成員,都是因為個人原因卸任,皇帝也從未罷免過任何一位最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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