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車上,馬希就和白松討論了這個問題。
第一,這個行為是否屬於盜竊?
第二,如果算盜竊,價值怎麼算?
這個就存在一個問題,這頭豬,到底是有主物還無主物?抱走豬的人,是知道豬有主人,還是認為豬是無主的呢?
這個其實很有趣。
手機在地上,我們撿起來,拿走了,這個算是拾得遺失物,有人來找,這個算是不當得利,民法上的問題,返還即可。不返還對方可以告你侵佔,也能把手機要回去。
那麼,為什麼沒有鎖的腳踏車放在外面,就不算是遺失物呢?
這個就不得不考慮生活習慣了。
我們通常認為,手機放在外面了,就脫離看管了,手機不應該放在外面,因此丟了就是脫離控制了,撿走了也不能算是盜竊。
但是腳踏車本身就是放外面的,即便我沒有鎖,也並不認為我喪失了對腳踏車的控制,直接騎走就算是盜竊。
因此,生活習慣,完全可以影響法律的定性。
那麼,豬呢???
當然是類似於腳踏車。
這就好像農村的牛、豬,甚至城市裡的狗,有的一看就知道是家養狗,想抱走佔有,就屬於盜竊,因為這些動物它們並沒有脫離主人的看管。而主人的主觀意識也不算是遺失或者放棄了對於自己寵物的佔有。
而且,就算是小商小販,都知道這個豬是誰的,天天在這附近轉悠的幾個小混混,怎麼可能不知道?
既然知道有主,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扛走了豬,那就肯定是盜竊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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