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取保候審,不得再提一下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了。
治安案件就是警告、罰款、拘留1-20天。刑事案件,一般來說,第一步就是刑事拘留,而有的沒什麼社會危害性、有人或者財物擔保、罪行較輕,可以取保候審。
如果犯罪事實清楚,採取取保候審有其他問題,就會進入逮捕階段。
很多人把“逮捕”二字,看作是一個動詞,以為是去抓人,其實不是,這是一個狀態,也是檢察院的羈押程式。
公檢法三部門,一個嫌疑人被逮捕了,就可以說公安局的工作暫時告一段落,但是這只是暫時。
檢察院是沒有除了自轄的貪汙受賄等職務犯罪之外案件的偵查權的,這種大案子,公檢法聯合辦案,基礎工作全是公安局這裡做。
也許在很多年之前,會有所謂的冤假錯案,但是進入21世紀10年代之後,這麼大的一個國家,卻極少極少存在冤假錯案,主要得益於十分精準的司法程式。
為什麼司法程式沒那麼快?
因為第一要務,是公正,其他的都往後站。
也正因為如此,“12·01”專案,換個普通人過來端一下,能崩潰的。
派出所在特殊會議期間十分忙,刑警的領導和局裡的領導、同志們又去了一大批啊在國外,而且刑警也承擔了一些安保任務、勤務任務,特警更是忙得不可開交,整個專案組,已經陷入了無人可堪重用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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