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會議室,白松到了之後,來了六七個人,都是刑警和所裡的現職領導,也都跟他認識,白松打了圈招呼,就找了個位置坐下了。
這不到一個小時,已經湊齊了這麼多人了,看樣子分局對這個案子重視起來了。
不一會兒,馬局長、秦支隊帶著分局法制部門的王副主任一起進了會議室,迅速的落了座。
話不多說,很快的就講到了案子的難點。
這個案子,難點在哪裡?
根據刑法144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新增有毒、要害原料的,或者明知食品中被添加了有毒有害原料還繼續銷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是對人體造成了嚴重健康危害等,處5-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致人死亡等,參照刑法141條。
刑法141條,是生產銷售假藥罪。針對致人死亡這種情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單獨拿出這一項來說,比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判刑還要高,因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沒有財產刑。
但是,問題就出現了。
生產者不必多說,賈竹和耿南兩個銷售者,是否對本行為具備“明知”?
如果不具備明知,可能就無法構成這個罪名。
討論起這個話題,有人提出了不同的觀點。
都是老警察了,這情況是不可能就這麼隨隨便便地把賈竹放了,只是這種案子確實是做的比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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