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有人給我放了一把火,接著就是我給別人放了一把火,這兩件事要是分開看倒是沒什麼,但是放在一起看總覺得這兩件事挺諷刺的。
不過這兩件事的因果關係是不一樣的,我始終覺得我沒做錯什麼。
曉峰的遊戲廳嚴重影響我的書店生意,我必須和他交涉。一家書店旁邊怎麼能有這樣的一家買賣呢?一樓遊戲廳,二樓臺球廳,三樓錄影廳。這錄影廳也不好好放錄影,都是帶顏色的,不是黑就是黃,這誰受得了?
說白了,既然我書店開在先,他就不該再在這裡開這買賣了。這就是存心給人添堵。
至於老家這把火,我真的想不出別的辦法對付他了。打他一頓?他肯定會找村支書去告我,這就是給自己找麻煩。拆他的牛棚?他會和我玩兒命。說心裡話,這大牆外面雖然正對著我家,但也不能說是我家的地盤兒。這只是按照約定俗成,對著誰家使用權就是誰的,但是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到時候老二說你不在家,我佔了能怎麼的?我還真的拿不出硬道理來。乾脆,點一把火,把堵著心裡的這口氣給削了也就行了。
這把火放完了之後,我第二天一早就回了北京。這案子神仙也破不了,最主要還有一個經費問題,這北京吃住都貴著呢,老二就算是報警了,派出所的人懷疑是我放的火,但是又沒有證據,他能怎麼辦?能追來北京調查我嗎?這錢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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