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顯根見人情也送出去了,也不廢話,說道:“狀紙你可帶來了?”
萬華一愣,尷尬的說道:“來的匆忙,還沒寫。”
趙顯根又說道:“那你可曾與族長或鄉老稱訴過。”
萬華又是一愣,這麼大的事情,跟他們說有什麼用?不是應該直接到你們這來報案嗎?於是萬華也只得說道:“還沒有。”
這時候趙顯根看萬華的眼神就有些古怪了,你萬華也算是個人物,怎麼連這麼一點規矩都不懂。
在古代到縣衙報案,可不比後世,那可是有著一套非常複雜的流程,一個不慎便有可能把自己搭進去。
比如說你要打官司報案什麼的,那麼你不能直接到縣衙去,你應該先去找你的里長,族長或者是鄉老,因為他們屬於最基層的執法機構,他們擁有調解和審判你的權力,並且這個權利是得到朝廷認可的。
如果你越過這一級,直接到縣衙去上告,不管你有沒有道理,先打五十大板。“大明律”第三百五十五條明文規定,“越本管官司稱訴者,笞五十。”
這還算是比較好的,到了宣德年間就變成了“越訴得實者,免罪,不實者,發邊衛關口充軍。”
而到了景泰年間以後,就不問虛實了,凡越訴者直接發往邊衛關口充軍。在那個年代發往邊衛關口充軍,那和死在外面就沒有好大區別了。
所以就萬華今天這越級報案,按照大明的法律,那就可以直接拉去充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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