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的施捨行為是自利的,以消解自身的某種恐懼,或者某些負罪情緒,獲得不自察的優越感。城市裡的職業乞丐是滿足人群此類需求的職業演員,不創造價值,只為滿足別人的需求。
有人想要趕走這些乞丐,不想再見到這些靠裝可憐賣慘的人存在,讓他們去勞動。
甚至放出話來,不勞動者不得食,不肯勞動的人就請有尊嚴的死去。
可是誰規定人存在的意義就是為了創造價值,也不該是為了有用。誰有權力用這麼冷冰冰的字來判斷別人的生死?人是一種既堅強又軟弱的生命,即使面對極端的困境,人仍然有求生的慾望和勇氣。
當陷入絕望的人們無法用一隻破碗乞討為生時,只能是剩下無法反抗的絕望了。
乞丐的存在,給了處境最糟糕的人一個容身之所,避免了更糟糕的情況發生。與此相比,社會良心之類詞語輕得像一根羽毛。
但是,作為有意識的社會動物,人還有其社會屬性。與自然屬性不同,人存在於社會中就必然也必須要對社會有用,不論是主動創造價值還是被動產生價值,這是社會規則對身處於其中的每一個人的基本要求。對社會沒有價值的人會被社會無情的拋棄,這種人,要麼走向原始自然,要麼走向滅亡。
西晉的乞活軍,唐末的黃巢軍,明末的李自成,都是連乞丐都做不成的流民。社會到了這個時候,便是亂世,所有人都生活在暴力的威脅之下苟延殘喘,無人倖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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