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清末新政時不同,共和國政府最大的成功是經濟自由。這樣說的不言而喻的前提,是傳統或中世紀中國沒有現代意義的自由。
中國人獲取自由是由經濟領域開始的。就傳統經濟領域而言,中國人當然可以經營農業、商業和手工業。可是,有個障礙迎面而來:財產所有權的限制。《大清律》承襲傳統,明確規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孫不得私財,禮也。居喪則兄弟猶侍乎親也,若遂別立戶籍,分異財產,均為不孝,故有杖一百、八十之罪。仍令合籍共財。”
這是嚴重壓抑經營積極性的規定。更為嚴重的是清政府為新經濟的發展設定了種種障礙。突出的表現是辦新式工商、交通和金融事業,一律實行批准制,往往相應設定壟斷特權,不準民間資本自由進入。
說到底,這是制度問題:傳統中國沒有經濟自由。因此,各行各業要辦點當時的新經濟,無不碰到官方批准這一難關。
但共和國政府卻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與國際慣例一樣,辦企業僅須登記註冊即可。與此同時,現代財產所有權亦相應逐步確立。共和國在《民事刑事訴訟法》中明確地將財產所有權從家庭甚至家族所有轉變為以個人為本位。儘管這一規定要不僅在打官司時管用,並要成為全社會的習慣仍須假以時日,但這些法律條文的出現,就意味著主流文化開始承認個人財產權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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