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鐵路本是仁政,但如同清末年間的種種改革仁政一樣,在官僚機器的運作之後都成了猛於虎的苛政。
很簡單,想雄起的清廷,卻尷尬地遭遇了致命的“腎虧”——財政沒錢。於是,發動民間的力量,打一場鐵路建設的“人民戰爭”,就成為幾乎唯一的選擇。但什麼事情到了晚清都變得似是而非,脫離了正常的規範。
比如鐵路商辦,但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依然由上級指定,而非股東會推選。這樣的性質便使得名為鐵路公司,卻有著政府背景,卻能以公權力向平民徵收租股、房鋪租股、廉薪股等名目繁多的攤派,把廣大百姓都變成了“股東”,卻是被盤剝的“股東”。
四川籍度支部主事杜德輿在呈送給都察院的報告中,便曾痛陳租股的危害。按規定,如果農民收入不足,只能納糧而無力購股,則不可強行徵收租股。但是,根據實際調查,州縣官僚在徵糧時,往往將租股以“鐵路捐”名義先行收繳,然後才徵繳正糧(農業稅),貧困的農民因此總被安上抗糧的罪名,“鞭笞棰楚,監禁鎖押”,“以此賣妻鬻子、傾家破產者不知凡幾”。因此,農民“之視鐵路不以為利己之商業,而以為害人之苛政”。
而中國的政治傳統,官權一般只到縣級政府,縣級以下,真正說了算的其實是紳權,地方上的實力派。這些士紳們,一方面作為國家經紀人,協助政府維持治安、徵糧徵款等;另一方面作為民意代表,為保護和增進地方利益而與政府及其胥吏進行公關與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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