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是我國向海外移民最活躍的時期。十九世紀以後,大約有兩千多萬華僑、華人在世界各地謀生,其中大部分僑居於東南亞、澳洲和北美洲的美國和加拿大。
華人、華僑初出國門來到異國他鄉,往往依靠三種組織的幫助,一是宗親會,二是同鄉會,三便是洪門組織。加入宗親會必須屬於同宗,加入同鄉會,則須屬於同鄉,惟有加入洪門組織,沒有這些限制。因此,洪門往往成為團結各地華僑、華人最廣泛的群眾性組織。
時至清末的整個東南亞地區,“凡有華僑所到之地,莫不有義興會所(統指洪門會黨)之設立,會員達數百萬人”。這個數字可能有些誇大,但卻表明洪門在當地確有強大勢力。
海外洪門作為海外華人、華僑中的秘密團體,因其生存在異國他鄉,因而與國內洪門有許多不同的特點。
首先,政治意識已經淡化,其互助、抗暴功能更加突出。國內之會黨,經常會與官吏衝突,故猶不忘其與清政府居於反對地位;海外會黨則多處於他國政府之下,其結會之需要,不過為手足患難而互相聯絡而已。
其次,海外洪門一般在當地是合法或半合法的組織。因為海外洪門的成員因遠離祖國,同國內各種政治勢力的關係較少,也很少捲入駐在國的政治鬥爭,基本上是華僑、華人為了爭取生存權力而結成的互助性團體。因此,有些洪門組織較早就成為合法或半合法的社團,如北美的洪門致公堂曾以華人共濟會的名義在當地政府註冊,而當地政府也以民間福利團體來對待。福蘭克林?羅斯福在就任美國總統之前,還曾為洪門安良堂擔任法律顧問達十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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