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治朝關於朝貢的規定,其實已經說明大明怎麼賺錢了。
畢竟,所謂“貨物,以十分為率,五分抽分入官司,五分給還價值”裡,五分抽入官司,用後世的話來講,那就是大明朝廷要收外來國家的“朝貢稅”。
而且,這稅是強制性的,是天朝上面讓你朝貢的門檻,不交那就對不起了,你就沒資格朝貢。
所以,大明朝廷作為天朝上國,真正要給外來番國還禮的,也就是以他們所上貢貢品的一半為基礎,用這一半價格的數倍回禮。
當然,說到這裡,似乎明面上,大明朝廷還是虧,畢竟就算以貢品的一半為基礎,只要給番國三倍其貢品的貨物,那麼大明朝廷還是虧啊!
其實不然,這裡面,明朝精明的文官,也在交易價值裡,玩起了花樣,畢竟,掌握計價權的是大明,可不是那些番邦小國。
例如,一件物品,本來只價值大明寶鈔十萬貫,可明朝官員卻說它價值二十萬貫,這肯定會讓那些朝貢的番國使者笑醒,因為這意味著他們收到的禮單要最起碼有數十萬貫的收入。
然而,他們收到的禮單上,一件原本大明價值五千貫的瓷器,恐怕就會標準一萬貫甚至兩萬貫的價值,這麼一來一回增減雙方進貢物品的價值,大明成熟的朝貢制度,根本不會賠什麼錢。
畢竟,有事先所抽取的五成“朝貢稅”在,哪怕大明在回禮中吃了些虧,可有“朝貢稅”相抵,那還是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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