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蠻說道:“過去我常常對你講,我們對付一樁案子,最重要的是隨機應變,不可拘束。說到足印,假如可作為憑據的最好,不能就改變方法,另外尋找線索,絕對不可以墨守成規。這次案件的關鍵是後門外的足印,我不敢忽略,足印是從後門進來,直到臥室,絲毫沒有失誤走錯的樣子,所以我猜想竊賊完全熟悉屋子裡的各房間的位置,而不會是外面來的陌生人。後來馮雲旗改變計劃用它來證實,實際上他自己也知道失策了。”
“我再觀察賊人進來後,直接走向第二幢近床邊的箱櫃,這櫃上的一隻箱子就是藏著貓眼石首飾。照情理看,賊人進來,必定先從靠近門道的第一幢箱櫃,而事實卻不然,可見賊人明明知道第二幢箱子裡藏有珍寶。可知這賊人不但知曉屋內情形,還知道珍寶藏在哪一幢箱子裡。因此可以判定,賊人是住宅中和主人比較親近的人,決不是外來的陌生人。而且竊賊碰巧得到珍寶,理應立刻逃遁,為什麼他還要翻動其它的箱子,弄得衣服滿地狼藉,連最下面的一隻箱子都翻動過,卻沒有偷去任何東西,顯然是這賊故意佈置疑陣,使人相信,竊賊為找珍寶,才搞得這樣亂七八糟。”
“當時我獲得足印後,知道它必有關係,因此細加觀察。足印不超過六寸長,穿鞋人一定身材矮小,但是足印前半段極清楚,後半段就模糊,幾乎看不出來,這人行路時一定是顛起腳尖,腳跟沒有著地,再觀察兩腳之間的距離,大約是一尺六七寸左右,起初我不明白,後來把其他的痕跡對照起來,才開始清楚。原來竊賊一定是軀幹魁梧高大,他要移罪到別人,故意穿小尺寸的鞋子,而自己腳大穿不進去,又怕聲音,於是用腳尖套進鞋子,雖然是抬著腳後跟走,因為個子高大,每步的距離竟在一尺六七寸以上。矮小的人,平常每走一步距離最多是一尺三四寸,假如用腳尖走,距離一定還要縮短。依此猜測,竊賊顯然不是“插天飛”,而是有人冒名頂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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