敵意收購,其實是和企業長期發展相違背的一件事情。
一個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會有自己的人力資本、供銷網路、債務關係,而一旦遭受敵意收購,這些關係都會被破壞,最先倒黴的,就是那些因為公司變動而損失工作、降薪停職的工薪階層,所以,阿美利加的工人工會,一直以來都反對敵意收購。
在他們的眼裡,敵意收購就是資本家財富掠奪的手段,說的難聽一點,那就是搶劫。
正因如此,在卡爾-伊坎搞出環球航空公司掠奪案之後,阿美利加的許多州,便開始修改公司法,以立法的形式,來限制狼王的嗜血手段。
這就像是馬賽克聯盟為了限制喬治-麥肯的發揮,把三秒區的寬度擴大一倍,並且設定‘三秒違例’規則一樣;這就像是為了限制威爾特-張伯倫的發揮,繼續擴大三秒區,並且頒佈‘干擾球’規則一樣;這就像是為了限制勒布朗-詹姆斯的發揮,修改‘走步違例’,從走一步算違例變成走兩步才違例,而在發生‘希伯特拿臉撞詹姆斯肘部’的事情後,立刻修改‘垂直起跳防守’規則一樣……
嘶!
似乎哪地方有些不對?
誒!
反正就這意思嘛!
絕大多數的時候,法律都是為了保護弱者而存在的,而在各州修改了自己的公司法後,敵意收購的行為,便下降了不少,就拿賓夕法尼亞州來說,新公司法案規定了,作為被收購物件的公司,有權在‘惡意收購’計劃宣告後十八個月內,佔有股東出售股票給‘敵意收購者’所獲的利潤,股東連錢都拿不到了,那他們也就不願意搞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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