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布之所以先提出“道德面前人人平等”,是因為在這個國度,法律是道德的底線,法制代替不了道德。
中國文化的思想核心是群體意識,對於這樣一種文化而言,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處理人際關係,維繫群體生存,這就只能靠道德,不能靠法制。因為法制只能規定人們不準做什麼,不能規定人們必須做什麼,它只能規定不得傷害他人,卻不能規定必須熱愛他人;只能規定不得損害群體利益,卻不能規定必須為群體謀求利益。即便規定,也頂多只能規定你出力,無法保證你盡心。對於處理人際關係,維繫群體團結,法制在許多方面都是無能為力的。比方說,一個人夠不夠意思,講不講交情,能不能設身處地為他人著想,有沒有為群體利益獻身的精神等等,法制都管不了。所以,法制代替不了道德。
相反,道德卻有可能代替法制。儒家就喜歡玩這種臆想,如果每個人都是正人君子、菩薩聖賢,這樣的社會,還需要法制來防範或者保護某個人嗎?
很顯然,“以道德代法制”是否可行,關鍵在於有沒有能使整個社會的全體成員都成為道德高尚的人。在這裡,重要的是“一個都不能少”。因為“千里之堤,潰於蟻穴”。有一個不道德的,就可能會有十個、一百個、一千個、一萬個,最後就是不可收拾。但,有誰能保證一個不落地都是道德高尚者呢?沒有。至少目前沒有。所以,“以道德代法制”就只能是理想,變不了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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