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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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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會兒說他正常,一會兒說他不正常,到底正常不正常啊?”蕭朗被凌漠說暈了。

“精神正常、心理不正常。”凌漠說,“精神和心理是兩碼事,心理不正常導致的犯罪,是有意識的、主動的,是應該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

“透過這些資料,可以判斷杜舍是在一兩年前就有準備地偽裝成一個精神病人嗎?”蕭望說。

“證據效力確實弱了一點,但是這份精神病鑑定也不夠完善。”凌漠說,“很多疑點沒有排除,就做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有失公允。”

“你看,你看,剛還說我不講法治,你現在也不講法治。”蕭朗說,“你說,一個非法採集來的‘證據’怎麼能和有法律效力的‘精神病學鑑定’比啊?”

“確實,鑑定意見是法定的證據型別,而董樂蒐集、整理的這些都不能算。”凌漠說,“但是,即便是法定的證據型別,它也畢竟只是‘意見’,而不是‘結論’。對於‘意見’,一旦受到質疑,就應該爭取做到‘釋疑’,這是執法人員應該做的。如果沒有做到,那才是不講法治。就拿這一份精神病學鑑定來說,杜舍作案可以為母‘報仇’,這就是有明確的社會功利性,這本就是最大的疑點。我說過,精神病人作案的最大特徵應該是沒有社會功利性,而有社會功利性的作案就不應該認為是精神病人作案。李玫瑾教授也曾說過,我們的刑法裡,‘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應該改為‘刑事責任能力鑑定’,因為司法鑑定的關鍵不在於這個人是不是有病,而是他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現在我們的司法精神病學鑑定就存在很大的問題,鑑定人一般都是‘有鑑定資質’的精神科醫生,鑑定的手段一般就是面晤。他們可能更關注於‘病’,而不去考慮社會功利性。如果有人精心偽裝,完全是有可能逃脫法網的。還有,當鑑定人面對資料的矛盾之時,比如面晤的結果是還比較正常,但是送檢的資料顯示他有病,很多鑑定人甚至會選擇用‘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折中方法來下達意見。這就無法體現法律的公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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