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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後續任務(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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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偉和方木又寒暄了幾句,然後結束通話了電話,跑回了任川他們那邊。

“怎麼了?出什麼事了嗎?”任川看著打完電話之後面色有些奇怪的張偉問了一句。

張偉搖了搖頭表示自己沒什麼事情:“沒事,我們現在的當務之急是把這個官司解決好,對了,我們剛才說到哪裡了。”

“走私。”鄒雨提醒了一句。

“對。”張偉點了點頭:“現在這個是比較麻煩的,其他的來說都沒有確鑿的證據,但他這個是被當場抓住的。”

說到這裡,張偉有些煩惱的抓了抓自己的頭髮。

走私罪的法律概念是指違反海關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境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和其他進口環節代徵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行為。

要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一般要偷稅5萬元以上。

刑法修正案(八)對此作了進一步規定,一年內因走私受兩次行政處罰後再走私的,不受5萬元稅額限制。

之所以這樣規定,也就是因為這些人員具有特定性,不是一般的出差人員、旅遊人員,都不是自帶行為。

而代購和走私是有差別的,代購本身並不違法,對於大多數喜歡海外購物或者幫別人代購一些商品的行為來說,只要主觀上不具備偷逃稅的故意,不是以經營為業且數額有限,都不會觸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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