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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篇 太極少俠尋找墨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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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賞不當賢,罰不當暴”就起不到“勸善”、“止暴”的作用。為了使賞罰充分發揮威力,墨家還指出法律與道德、輿論等必須一致和互相配合。

法律上的賞罰和社會上的輿論如果不一致,“上之所賞則眾之所非”或“上之所罰則眾之所譽”,也不可能“勸善”、“沮暴”。要使賞罰發揮作用,還必須反對徇私。做到“賞賢罰暴勿有親戚弟兄之所阿”。

這是墨家主張“兼愛”、“尚賢”的必然邏輯。墨家還提出“若見愛利天下以告者,亦猶愛利天下者也,上得則賞之;若見惡賊天下不以告者,亦猶惡賊天下者也,上得且罰之”。既獎勵薦賢,又打擊匿奸。這樣就可做到“賞當賢、罰當暴,不殺不辜,不失有罪”。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與“殺盜人,非殺人”:墨家專論刑法的思想不多,最為人所樂道的,就是“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和“殺盜人(一說“人”字衍),非殺人”。

前者是作為“墨者之法”(墨家紀律)規定的。基於這一精神,墨家對於定罪量刑,特別是死刑,都很認真、慎重。一再強調“刑法正”,同時主張嚴格按照法律辦事。

《墨子?經說上》說:“罪,犯禁也。”《經說上》又說:“罪不在禁,惟(雖)害無罪。”意即只要不犯禁令(刑法),即使有害,也不構成犯罪。“殺人者死”,是反對濫殺無辜,也是對當時貴族擅自虐殺無辜的譴責。但在《墨子?小取》中,卻提出了“殺盜人,非殺人”的命題,即並不反對殺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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