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賽季的NBA剛一開始......林易就讓人們回憶起了他霸佔NBA頭條的恐懼。
因為,“林易特權”來啦!
……
原版本的《羅斯條款》林易是知道的,因為原本《羅斯條款》的誕生便是為了獎勵那些在新秀合同期間表現出色的球員,讓他們提前能夠拿到更大的合同。
要知道,NBA的頂薪與頂薪之間是有區別的。
舉個簡單的例子,《羅斯條款》誕生前,羅斯與公牛隊續約的話,以5800萬美元的薪金帽為例,羅斯能夠拿到一份起薪為1450萬美元的合同,但是在《羅斯條款》之後,他能夠拿到一份起薪為1740萬美元的合同。
如果算上羅斯與母隊續約,擁有“早鳥權”,每年他的合同最大漲幅能夠達到7.5%,算下來《羅斯條款》前後,羅斯能夠多拿到近1700萬美元。
未來格里芬和杜蘭特都享受過《羅斯條款》,而著名的“濃眉哥”安東尼-戴維斯還因為達不到《羅斯條款》的條件而苦苦發愁。
畢竟不是誰都像林易這樣不缺錢,大多數NBA球員的主要收入來源是靠薪水。
造成NBA頂薪與頂薪之間會有區別的原因與球員在聯盟效力的時間長短有關。
根據新版本的勞資協議,在聯盟效力0至6年的球員的頂薪起薪是工資帽的25%,而7至9年的球員頂薪起薪則是工資帽的30%,10年或10年以上的球員才能拿到理論上最大的35%的頂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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