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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4章 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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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君,以小人之見,縱火之物,很可能用上了線香,引燃沾有豬油、牛油、羊油之物,在延遲起火時間的同時,賊子方有及時逃竄的工夫。”王曉同不愧是專業的防火專家,分析得頭頭是道。

李中易頻頻點頭,王曉同說的一點沒錯,縱火犯除非是傻瓜蛋,才會親自點起火頭之後,再往外面跑路。

失火的時間是在深夜,這時的開封府衙,除了巡邏的軍卒之外,也就是當值的佐2官在辦事廳內值夜。

由此,完全可以推斷出,縱火之人乃是有預謀,有計劃的故意之舉。

這麼一來,也就從證據上,坐實了戶曹皂役吳小乙,擁有重大的作案嫌疑。

看罷失火的現場之後,李中易領著劉金山和王曉同,回到了開封府衙的二堂,也就是李中易日常的辦公地點。

整個開封府衙,屬於李中易才有資格使用的公堂,一共有三個,即大堂、二堂和三堂。

大堂是審理重大案件或是迎接詔書的地方,二堂是李中易不升堂理事的時候,日常的辦公場所,三堂則是會見朝中重臣的地方。

地方官的職責,先安民,安民之道,先息訟。

周承唐制,有“農忙止訟”的規矩,也就是每年的十月至第二年的二月,除了謀反、叛逆、盜賊以及人命重案之外,各地官府不得接受和審理民間的民事訴狀。

但是,開封府因其重要性,又是權貴雲集的地界。各種糾紛不斷。所以,特定了專門的“詞訴日”。每逢初三、十三、二十三,李中易都要親自升堂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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