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知州其實並不審案,審案的是司理院,主持的是司理參軍。審完之後,再由司法參軍檢出適用的法條,由判官定案,最後由知州和通判通簽結案。用杜中宵前世的制度比較,司理院是公安局,司法參軍是檢查官,判官和推官是法院,不過上面還有知州和通判總攬一切。
這就是鞫讞分司制度,也是公檢法的雛形,從地方到朝廷,刑獄都以此為原則。
陶十七被拿住,立即轉入了司理院獄,大約相當於杜中宵前世公安局的看守所。
這種大案,司理參軍鄭朋不敢怠慢,立即提了相關人等到自己官廳。
把街上帶來的證人問遍,最關鍵的證人杜中宵還沒有到來,鄭朋不由有些焦急。幕職官的地位高於諸曹官,掌刑獄的司理參軍更加受判官和推官的節制,他也不好派人去催。
正在鄭朋拿著各式公文,翻來覆去問譙縣焦縣尉的時候,公人來報,杜中宵終於到了。
鄭朋出了口氣,迎出門來,遠遠向杜中宵拱手:“煩勞從事。”
杜中宵回禮:“此為公事,何敢稱勞。來得遲了,司理勿怪。”
鄭朋連道不敢,把杜中宵讓進官廳,命人設座,在自己旁邊坐了。
兩人坐定,鄭朋才道:“今日當街殺人命案,從事恰巧在場,想必一切都看在眼裡。是以本院拿了人來,只是拘押,並未審問,更未動刑,還是先聽從事一言。”
杜中宵把自己在城門處看見的事情說了,最後道:“那個殺人的名為陶十七。當時聽他說,因被殺之人害他家破人亡,他在那裡等了數年,才得了這個機會手刃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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