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了幾天的爭論之後,華東政府和日本終於協商確定【華東政府-日本政府共同防務合作條約】的名稱和主要的內容草案:一、本條約只針對中國東北地區的局勢及相關國家,而不涉汲其他國家、地區;二、日本政府將尊重中國在東北地區的主權及領土,華東政府承認曰本政府在朝鮮的利益;三、條約雙方可按各自的實際情況決定政治、軍事、外交計劃的行動,另一方需盡力配合,但任何重大行動需提高48小時通告另一方,且不得損害另一方利益;四、條約一方與第三國發生戰爭,另一方需盡全力支援,並以優惠價格供應物資需求;五、條約一方與第三國發生戰爭,需保障另一方在中國東北地區的居民、商館、工廠等安全;六、雙方進行情報合作。
拿到草案之後,華東政府立刻招開行政會議,討論條約的草案。王雲鵬首先道:“怎麼叫共同合作條約,而不是同盟條約?”
李三傑道:“如果是同盟條約,雙方就必須要有共同宣戰的義務,那怕是有條件的共同宣戰也行,但我們這個條約中並沒有這方面的內容,因此不能算是同盟條約,只能算是合作條約了。”
肖建軍道:“這樣的條約,我們是不是有些虧了,除了第二條之外,我們其他的目地好像都沒有達到啊,不僅不能限制日本的行動,一但戰爭打起來,我們還要向日本優惠價格供應物資,而且還要保護日本在中國東北地區的居民、商館、工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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