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法中,唯有糧署是歸戶部。
司法改革,以及審刑院、大理寺在司法行政方面的工作全都歸於刑部,同時廢除刑部的審判權,包括複審案件的權力。
御史臺和諫院合併。
這是因為了有檢察院,就不需要他們相互監督,同時確保有一個強大監察組織,來制衡公檢法。
至於公檢法方面的改變,則是在中央設三級皇庭,採取一五一模式,第三級皇庭,相當於開封府以前的司法職權,統管整個京畿地司法,設一個大庭長,當然,下面分很多庭院,審理各種案件。
中間設五個二級皇庭,統管全國。
最高法一個,並且採納司馬光的建議,一旦打到最高法,樞密院和政事堂從二級皇庭各推薦一個庭長。
至於皇庭和檢察院的晉升制度,規定由刑部舉薦,立法會考評,一來,是為了確保政法分離,如果吏部掌控庭長的晉升,不還是政事堂控制著。
二來,依據當下的制度,皇庭的判決或者判例,都要透過立法會,其實這個制度,就是因為張斐,因為法制之法是先執行,後成文,簡單來說,就是立法會根據張斐的判例,制定相關律法,後來就成為一項制度,這由立法會來考察庭長,也是非常合情合理的。
刑部本就管著司法行政,這人事安排,當然是刑部更為合適。
至於立法會麼,本來就是一個臨時機構,如今要政法分離,立法會也漸漸具備實權,就必須得規範,常設立法會長,於是確定由到京城輪換的庭長、警司、檢察長和國子監的學生組成,由立法會長主持,並且刑部尚書和御史中丞臨時擔任立法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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