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斐又問道:“先帝尚且給予百姓賠償,官府不應遵循其例嗎?”
富弼道:“遵循固然沒錯,不遵循,聖上亦可治其罪,且下令補償百姓,但張檢控問得是司法,司法上確實是難以判定。”
張斐又問道:“難道司法上,是允許強徵民屋的嗎?”
富弼道:“《宋刑統》只是規定官員不得強取民屋民田,但如果是官府所為,並且有朝廷的政令,這就很難去問責。
不過事情當然不能這麼做,這是不合理的,既然破壞他人房屋、田地,朝廷就應該給予補償,此乃理所當然之事。”
張斐道:“既然是理所當然之事,為何沒有相關法律?”
富弼思索一番,回答道:“依老拙之見,即便對此立法,可能情況也並不會得到太多改善,就如范文正公的例子,在陝西軍州是有明文規定的,但這種情況仍舊發生,若不是遇到范文正公,且再三查訪,只怕百姓也得不到賠償。
因為之前是政法一體,執行政令者也就是執法令者,他拆屋民屋,自然不會認為自己在違法。而且,也有可能真的會延誤河防工事,甚至於戰事。
如王提刑所言,那麼大的工事,不出一點紕漏,幾乎是不可能的,但因這些紕漏而臨陣換帥,甚至導致河防工事停滯不前,損失將會更為慘重。
若有律法,但又無法得到執行,反而會損律法的權威。”
張斐道:“依富公之意,該由朝廷下令,補償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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