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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大法官 第464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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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斐是哭笑不得,又道:“首先,這應該屬於儒家之法,法家是不會這麼規定的。其次,這還得看什麼官署頒佈的,如果是官家的赦令,並且還寫入疏議中,那就是法制之法,因為這條規定裡面,它是有著許多先決條件的,基於這些條件,這其實也算是一種自我保護意識,也算是一種常識,畢竟這人命關天,包子沒了,還可以再做,人死了就真沒了。

當然,如果真的要對此立法,那又是非常複雜的,因為這裡面得很多判定,是非常難以取證的,故此朝廷不太可能會這麼做,而這也是我們學習律學原因之一。

但如果只是政事堂針對某個特殊的地區,或者針對某個特殊的時段頒佈這條法令,那就是法家之法。”

上官均突然問道:“如果法家之法遇到法制之法,該以誰為先?”

大家一怔。

這個問題令許多人都陷入沉思中。

張斐不答反問道:“假如政事堂在東京頒佈快要餓死了,搶劫不違法的這條規定,你又是一個司法官員,遇到這個案子,你會怎麼判?”

上官均凝眉思索半響,道:“我我估計也不會追究其責任。”

張斐道:“那被搶者怎麼辦?”

上官均道:“我會以官府的名義賠償他。”

張斐道:“可政事堂並未規定一定要賠償。”

上官均道:“可若是如此,今後誰也不敢在街上賣包子。”

張斐笑著點點頭:“不追求其責任,代表著責任是存在的,補償受害者的損失,這是責任的轉移,而這一切的原因,都是源於法制之法,這欠債還錢,殺人償命,天經地義。那你說是法家之法大,還是法制之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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