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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大法官 第18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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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手的供詞竟然不能作為主要證據?

但可細想一下,好像也有些道理,你不能說兇手承認,就能夠作為確鑿證據,不承認就不能作為確鑿證據。

證據是客觀的,不是主觀的。

司馬光道:“可是所有的證據,都證明阿雲意欲謀殺韋阿大。”

“那只是表面證據。”

張斐反駁道:“一個正常人去謀殺一個人,首先要有充分的理由。如果阿雲是真的嫌韋阿大貌醜,故不肯嫁,這可以構成殺人動機。但是事實並非如此。”

說著,他拿出一份供詞來,道:“這是方家上下,以及方家村村民提供的供詞,這份供詞充分說明一點,就是在阿雲母親去世不久,她的叔叔嬸嬸們,曾不止一次希望將阿雲許配出去,而當時的物件,並不是韋阿大,而是其他人。但是阿雲統統拒絕,理由就是要為母守孝。”

司馬光向一旁的官吏使了個眼神。

那官吏立刻將供詞拿來,然後呈給司馬光。

司馬光看完之後,道:“就算這份供詞是真的,又能說明什麼?”

張斐道:“這足以說明韋阿大貌醜不是阿雲兇手的主要原因,如果阿雲只是看樣貌,她之前為什麼又要拒絕?

而且阿雲在反對這門親事時,也曾向其族叔表達過,她在為母守孝,不能嫁人,但可惜他族叔完全無視她的理由。

如果這一條不作數的話,她只是想為母親守孝三年,那她有必要謀殺韋阿大嗎?沒有必要,她只需要砍傷韋阿大,延緩這門親事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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