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闖了‘限速’要接受行政處罰的話,但是若是因為“飆馬”“飆車”而撞傷路人呢?按照現代的法律就有轉為刑事的可能,而讓趙昺感到有意思的是宋律則是直接轉為刑事案件,且比照‘故意傷害罪’減一等處罰,並制定了詳細的細則,使他感到比之現代還要嚴厲。
在宋刑法中將將故意傷害罪稱為“鬥殺傷”罪,也要根據傷勢輕重給予不同量刑——以“見血為傷”。輕傷杖八十,導致耳鼻出血或吐血的,加二等;打掉人牙齒、毀壞人耳鼻、損傷人眼睛、折斷人手指腳趾、打破人腦袋,燙傷人肌膚,為重傷,徒一年;打掉人兩顆牙齒、折斷人兩隻手指以上,及揪掉人頭髮,徒一年半;毆人十指並折,不堪執物,致人終身殘疾,為嚴重傷害,流三千里;因鬥毆致人死亡,處絞刑;使用兇器故意殺人,處斬刑。
宋律對“無故走車馬傷殺人”的處罰,將比照鬥殺傷量刑,不過會相應地“減一等”,比如“鬥殺傷”致人終身殘疾,依法應“流三千里”,而“無故走車馬”致人終身殘疾,則“流二千五百里”。
在現代有‘消防車撞死人不償命’的說法,宋律也有如果有公私緊急事務要辦,法律允許辦事人不受“限速”制度的限制,可以在街巷快馬加鞭。但是如果因此致人受傷或死亡,則仍會以“過失傷害罪”論處。宋律同樣對“過失傷害罪”的處罰較對“故意傷害罪”為輕,而且允許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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