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這一制度化的“立法民主”機制,以趙昺所知在中國古代歷史上是獨一無二的,從其他王朝中找不到類似的制度。表明立法須走“眾人議論”之程式,此乃宋代一直實行的慣例,而這裡的“眾人”,不僅包括朝中百官,也包括一般平民。朝廷批准了詳定編敕所提出的一項動議:官吏民庶等,如見得見行條貫有未盡未便,合行更改,或別有利害未經條約者,並許陳述。所以如果一項立法受到的非議很多,仍可以促使朝廷重新修法。
因此儘管這大宋朝儘管還沒有出現一個諸如議會那樣的民選立法機構,也沒有立法議員。不過宋人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立法民主”機制。宋人認為自來先置局,然後許眾人建言,而刪定須待眾人議論。“自來”二字,表明立法須走眾人議論之程式,此乃宋代一直實行的慣例。如此一來立法不是由皇帝出口成敕,也不是由士大夫閉門造車,而是要經過“眾人”的充分辯論,擇其善者而從之。
另一方面,趙昺以為雖不能說宋代已經出現近代意義上的司法獨立,行政與司法的分立也並不是特別明確。不過,若說宋朝已經出現了法治的意識則是沒有問題的。宋人明明白白地提出,當法律制訂出來後,上至君主,下至臣民,都需要遵守,君權不能成為違法的擋箭牌。且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州縣獨立進行審判,不得請示、徵求上級法司的看法;提刑司如果發出批示干預州縣的司法審判,州縣法院可以不必理睬,一概依照法律辦事;干涉下級獨立審判的上級法司,以違制追究責任;御史接受皇帝的委派,組成特別法庭審理案件,不受宰相與君主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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