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約長的供詞,原來身為丈夫的方維常年在外,家中只有公公和兒媳兩個人在。約長在前幾日碰到方廷遠,他身帶雨傘,滿面怒容,聲稱兒媳不孝,不給他錢花,他打算去女兒家住幾天。當時約長聞言雖勸解了幾句,但也沒太在意,誰知沒過幾日,村中洪水暴漲,河上飄了一具浮屍下來,乃是一具老翁的屍體,身邊還有一把破傘。因為河中鵝卵石眾多,屍首的面部已被損壞,分辨不出身份。但聞訊而來的江氏,卻認出了那把破傘是自家之物,不由伏地痛哭。同約的趙鄉紳認為方廷遠不會無緣無故而死,必定是其兒媳逼迫的緣故,故而要求報官。約長認為他說得有理,就將一紙訴狀投到了羅山知縣手中。
羅山知縣以為,死者雖面部損壞,無法辨別身份,但有破傘為物證,又有江氏親自指認,必是她公公方廷遠無疑。至於江氏,根據《大明律》“凡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絞。”只要江氏有罵公公的行為,即便公公的死與她無關,也要判處絞刑。但這條刑律還有一條適用條件,就是要得“親告,乃坐。”然而,方廷遠人都死了,不可能親告。而鄰居的供詞,也無法證明江氏罵過公公。羅山知縣於是決定審問江氏。在上了拶指的情況下,江氏果然招供,說她有忤逆不孝,逼死公公的行為。這可是殺頭的大罪,依照“十惡”量刑,合該斬立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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