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章
婚姻結兩姓之好,但必須得有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這兩樣東西沒有,婚姻從法理上就是不成立的。
也曾有這樣的先例,男子在外面,譬如在京城科考,便娶了京城的妻子。因為家鄉遙遠,通訊艱難,來不及請得父母之命,便先娶了,打算之後回鄉祭祖的時候再報給父母。
結果過幾年回到家鄉,發現父母在家鄉也給他娶了一個妻子。
兩邊打起官司來,看婚書時間,京城的先娶,家鄉的後娶。
但這沒用,因為京城的沒有父母之命,判為無效。家鄉這個才是合法的正妻。
年輕進士易被榜下捉婿,這樣的事情每十年總會發生一兩樁。
凌昭縱然已經為官數年,他想娶林嘉,也必須得有一個長輩出面,才能使這婚姻合法。
在過去,因為凌昭是在京城長大的,且過於出色。四爺夫婦在金陵,且是一對只愛吃喝玩樂的紈絝。凌府所有人便默認了凌昭的婚事該由凌老爺或者凌家大爺夫婦點頭。
因這是更靠譜的人。
連四夫人自己也這麼默認了。
但實際上,在婚姻這件事上,法理上來講誰都越不過父母去。
祖父母不行,伯父母更不行。
大家的預設其實是,凌老爺、凌大爺為凌昭選擇的婚事,四夫人不會不同意。
但事實是,四夫人只要不點頭,他們為凌昭選的婚事便成不了。
反之,他們再看不上的人,四夫人只要點頭,他們就阻止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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