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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東湖書院——吳廷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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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廷舉,字獻臣,號東湖,父名俊,母黃氏,從小就過繼其大伯父吳英為嗣子。吳英早死,靠大伯母駱氏撫養成人,家素貧寒,嗣母以洗衣縫紉度日。幼時曾患惡疾,家人疑其必死,但在嗣母日夜辛勞護理下,竟能起死回生,刻苦治學,讀書過目不忘,下筆頃刻立就。

吳廷舉十六歲鄉試中舉,二十九歲會試登進士,授廣東順德知縣。當時,巡察湖廣的都御史屠滽召見廷舉,溫和地對他說:“順德大璫某囑我修其家廟,可稍葺之。”廷舉拒絕向百姓派工派款替權責修建祖先祠堂,他說:“令非有舊例新恩,一夫不敢役,一錢不敢費。”明代太監受寵信、權力大,地方官都懼其威勢而遷就奉承,吳廷舉竟拒絕為宦官“辦事”,這在當時是難能的、罕見的。愛閱小說app閱讀完整內容

皇帝也常常給太監委任官職派往各地執行政治任務,當時派駐順德市舶司當提舉的,就是一個太監。按照市舶司提舉的慣例,“常以銀委買葛布充貢”,所謂“以銀委買”是裝假樣子,實際是敲詐勒索,地方官接銀後卻命下屬按銀數向民間索取所需的葛布,而以原銀完封歸還。廷舉卻不理這一套,當市舶司提舉交銀與他代買葛布時,他“即用其銀買二匹,自送於司曰:‘承委買布不識可否,先買二匹為式,倘以為可買則買之,如不買則還原銀。此布出自雷州,非吾邑所產也。’太監大怒,取銀去。”太監原想從吳廷舉手中詐取南方名產葛布,卻料不到吳廷舉假戲真做,要實買實賣,要布就得付銀,不要布方可退銀。這叫太監哭笑不得,因而記恨於心,造謠中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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