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方,字中矩,通州漷縣覓子店人。青年時代,入縣學,為癢生,被推薦到北京參加會試,考中貢士。皇帝在殿廷上親發策問,賜進士及第,受命在兵部試用。不久,因父病急歸,父卒後,在家守喪3年。
董方任大理寺左副,即大理寺副寺丞,掌管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四川、貴州等省重案複審定案之事。東阿縣有一富戶被盜,盜賊正好被平民蔣傑遇見,富戶就將他們一起告上法庭。蔣傑說話遲鈍,不能為自己辯解,又經不住拷打,便忍受誣告而認罪。董方至山東巡察審案,疑此案有誤,經過認真問訊並核驗物證,蔣傑並非參與盜竊,明斷冤案。m.81book.com
皇帝儀仗隊中一錦衣衛舉旗軍士鐵堅,因事在街頭與百戶薛海動手打架,奪下薛海頭上銀簪,扎傷腦皮。薛海告到刑部,刑部官員定為:白晝奪財傷人者死,董方審理此案時指出:“事起忿爭,非造意攘奪,從輕典。”將刑部判決駁回。金吾衛有一小卒,經批准從紫禁城內銅庫中領出一些銅板,在送往製造銅器作坊途中,偷藏一尺餘,被後面觀察軍卒發現,即捉住押解刑部,便要以“盜內庫物律斬”法條論處。董方審理此案時指出:“物既領出,非潛入內庫者,此宜論監臨自盜,得減死。”刑部依從判處。大理寺卿蕭禎推薦董方為左寺正,此間,他依律辦案,公平適度,寬和而不徇私情,能夠使冤案得到昭雪,使無辜者得到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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