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對於鍾維正來說,基本就是家常便飯,如果不是投訴科的同事,朝九晚五的上班時間的話,塚本集團律師的投訴,可能都會比鍾維正帶人回到灣仔警署的腳步還要快。
不過,投訴的名義裡,只有沒得到允許和確定,就擅闖私人地方,恐嚇這兩條。至於傷人,可能是被抓出尿的塚本英二,為了顏面,並沒有提出這項投訴。
投訴科接到投訴的第一時間,方芳芳就將這個訊息告訴了方潔霞,然後,方潔霞再打給鍾維正,調侃,嘲諷不成,反被調戲,論不要臉,她可是差鍾維正幾條街都不止。
顯然,塚本集團律師選擇的投訴時機不怎麼好,投訴科的人,按照上頭的暗示,受理了投訴案,但需要排期,至少是幾個月,哪至半年後,才會處理。
理由也很充分,一是證據太少,需要蒐集。二是後果太小,沒有破壞,沒有傷人,沒有任何損失。三是雙方證詞矛盾,鍾維正堅持出示了搜查令,並取得了塚本集團代理董事長塚本次郎的許可,才進入搜查,進而與塚本英二等破壞了現場的人,發生了口角爭執。
而塚本集團的律師,堅持稱,鍾維正並沒有出示搜查令,也沒有得到塚本集團的許可,就進入搜查,塚本英二是因為阻止鍾維正等人,不合手續的搜查,才與之發生爭吵,進而被對方恐嚇。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塚本次郎不出面,雙方各執一詞,為了調查結果的公正,細緻調查也需要大量的時間。再加上還有幾件更嚴重的投訴案,需要優先解決,幾個月,半年的等待時間,也不算過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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