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廷早有禁令,馬牛驢皆能任重致遠,濟人使用,不令宰殺。”
縣衙堂上。
縣尉杜如晦開堂審案。
手拿驚堂木重重一拍,堂上站班的皂班衙役們頓時齊聲高喊威~~武~~
“大業律明文規定,故意殺死他人馬牛的,杖七十,徒一年半。私宰自己馬牛的,杖一百。耕牛傷病死亡的,不報官府,私自開剝,笞四十!”
杜如晦對於朝廷的律法條文十分清楚,張嘴就來。
在春秋之時,殺耕牛甚至是死罪,到了秦朝時,律法也明文規定,盜馬者死,殺牛者枷。到了大隋朝,耕牛一樣是重要的物資,甚至是戰略物資。大隋剛開國之初,推行均田制,甚至規定家裡有耕牛的,牛也有資格分到田地。
朝廷還把所有的耕牛登記在冊,極重保護。
到了如今,雖然說有耕牛已經不能多分地了,但牛依然是重點保護物件,禁止私宰。牛就算病死摔死了,也得報備官府,然後由官府派人過來宰殺開剝。剝下來的牛皮、牛角、牛筋這三樣東西,更是隻能上繳朝廷。
至於牛肉,一般情況下也是由官府和買走。
沒有經過登記宰殺耕牛,重罪。
就算買沒有經過官府宰殺的私殺牛肉,也一樣是犯罪行為。
史書上就記載過在南北朝的時候,有一個有名的清官叫傅昭,當時他兒媳給他敬了一碗牛肉,當他看到牛肉時便說,我吃了就是犯法,但是呢,律法規定親親相隱,你是我兒媳,我又不能告你,所以他說,這個牛肉他不能吃,讓兒媳婦把牛肉給埋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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