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鐘後。
一系列的證據,上呈合議庭。
同時。
這些證據的備份資料,也經由法庭執行人員,遞交到了孟磊面前。
這個環節是舉證和質證環節。
孟磊作為被告方,有權利對這些證據展開質疑。
“被告方,你們對這些證據,有沒有異議?”
法庭上。
審判長看完了證據,沉聲發問。
他的稱呼,並不是被告人。
而是被告方。
一般來說。
只有公訴的刑事案件,被告方才能稱之為被告人。
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自訴案件,被告方都不能稱之為被告人。
被告人是與公訴人對應的稱呼。
屬於已確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
“我……我我記得我沒借過這麼多錢啊,這可能是他們汙衊我的……”
孟磊看著這些證據,硬著頭皮。
強行辯解道:“這些轉賬證據都過去那麼多年了,我記得借錢有個訴訟有效期,好像是三年,照理說早就失效了……”
自從高中時代第一次借錢不還後。
他嚐到了甜頭,便習慣了這樣佔便宜。
同時。
還在網上找了許多老賴借錢成功的案例,認真學習過。
他記得很清楚。
借錢似乎有個什麼追訴有效期。
超過了三年,就應該失效了。
這裡面有很多賬單……
應該都是在追溯有效期之外的,不應當有效。
然而……
審判長皺了皺眉頭,沉聲道:“你說的是借貸糾紛的追溯時效,但此案涉及的是詐騙罪,法定追訴期是十年。”
這起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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