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作應、王芬蘭夫妻於三年前,霸佔了張濤擁有產權的房屋,採取暴力開鎖、非法竊居的行為,行為構成搶劫罪。
犯罪事實清楚,有物業證詞、鄰居證詞,證據鏈充足,案件無疑點。
本院認為,因其屬於入戶搶劫,霸佔時間長達三年,房屋估值巨大,屬於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賈作應、王芬蘭夫妻於三年前,對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拒不執行,既不賠償,也不搬離……”
周全民沉聲宣告。
一字一句,鏗鏘有力。
迴盪在法庭上空,格外清晰。
前後一共八個罪名。
其實這個案件的審理工作並不複雜。
事實明確,取證簡單。
沒有太多的爭議之處。
因此審判的效率,也比梁書齊的案子高了很多。
採取的是當庭宣判的方式。
同時。
在判決力,鑑於兩人三年來的惡劣情節,以及在法庭上的表現……
每個罪名的刑期,都往上額外加了兩年。
這些……
是合議庭的權力和工作。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他們可以根據情節的惡劣程度,進行量刑。
只需要在量刑的時候,寫明量刑原因和理由即可。
而原因和理由……
賈作應和王芬蘭兩人,提供了不止一條。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作應、王芬蘭兩人,犯非法入侵住宅罪、搶劫罪、拒執罪、敲詐勒索罪、擾亂法庭秩序罪、侮辱罪、誣告陷害罪、恐嚇罪。
累計刑期在三十三年,按照刑法總則的量刑規則,判處賈作應有期徒刑二十年,賠償原告張濤精神損失費、誤工費、營養費13萬元,並處沒收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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